項目 | 納保對象及保費 |
加保對象 | 1. 年滿25歲,未滿65歲未參加公教、軍、勞、農保國民且未曾領取公教、軍、勞保老年給付者。 2. 開辦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,未領取公教、軍、勞保老年給付,且未滿65歲者。 3. 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勞保年資未滿15年,未滿65歲,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。但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,不受年資之限制。 |
費率、保費 | 1. 第1年費率為6.5%,每2年調高0.5%至上限12%。 2. 月投保金額: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(即基本工資)定之,第1年為17,280元。第2年起,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%時,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。 3. 第1年保費1,123元(17,280元×6.5%),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元(60%),政府補助449元(40%)。 4.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、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%或70%(第1年為618元或786元)、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%至100%(第1年為618元至1,123元)。 5. 採柔性強制加保制,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罰則,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,不予支付保險給付。 6.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,有保費未繳納情形;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,均無法享有3,000元或4,000元之基本保障優惠。 7.配偶間,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。 |
老年年金給付 | |
請領條件 | 1. 老年年金給付: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。 2.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: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符合領取原敬老津貼條件者,按月發給。(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,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:(1)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,尚未徵收者,或(2)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--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)。 3. 原住民給付: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(維持排富條款),改依本法按月發給。 |
給付標準 | 1.老年年金給付: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,擇優發給。 2.老年基本保證年金:3,000元。 |
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| |
請領條件 | 1.身心障礙年金: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 2.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: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(需符合排富條款,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:(1)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,尚未徵收者,或(2)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--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)。 |
給付標準 | 1. 身心障礙年金:月投保金額(第1年為17,280元)×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4,000元)。 2.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:4,000元(需符合排富條款者)。 |
遺屬年金給付 | |
請領條件 | 被保險人死亡,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,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。 |
給付順序 | 1.配偶及子女。 2.父母。 3. 祖父母。 4. 孫子女。 5. 兄弟、姊妹。 ◆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。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,亦同。 |
給付標準 | 1.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:年資每滿1年,按其月投保金額1.3%發給。即月投保金額(第1年為17,280元)×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3,000元)。 2. 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: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(基本保障3,000元)。 ◆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,每多1人,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%,最多計至50%。 |
喪葬給付 | |
請領條件 | 被保險人死亡。 |
給付標準 |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。 |
財源籌措 | |
財源 | 1. 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(截至97年6月累積365億元)。 2. 如有不足,則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%挹注(預估每年約有360億元)。 3. 必要時,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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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芳的瀟灑天地~♥
- Jan 08 Thu 2009 17:21
國民年金制度內涵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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