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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



納保對象及保費



加保對象



1. 年滿25歲,未滿65歲未參加公教、軍、勞、農保國民且未曾領取公教、軍、勞保老年給付者。


2. 開辦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,未領取公教、軍、勞保老年給付,且未滿65歲者。


3. 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,勞保年資未滿15年,未滿65歲,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。但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,不受年資之限制。



費率、保費



1. 1年費率為6.5%,每2年調高0.5%至上限12%


2. 月投保金額: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(即基本工資)定之,第1年為17,280元。第2年起,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%時,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。


3. 1年保費1,123(17,280×6.5%),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(60%),政府補助449(40%)


4.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、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%70%(第1年為618元或786元)、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%100%(第1年為618元至1,123元)。


5. 採柔性強制加保制,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罰則,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,不予支付保險給付。


6.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,有保費未繳納情形;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,均無法享有3,000元或4,000元之基本保障優惠。


7.配偶間,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。



老年年金給付



請領條件



1. 老年年金給付: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。


2.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: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符合領取原敬老津貼條件者,按月發給。(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,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:(1)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,尚未徵收者,或(2)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--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)


3. 原住民給付: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(維持排富條款),改依本法按月發給。



給付標準



1.老年年金給付: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,擇優發給。
  (1)A=
月投保金額(1年為17,280)×0.65%×投保年資+3,000
  (2)B=
月投保金額(1年為17,280)×1.3%×投保年資
有下列情形者,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:
  ①
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。
  ②
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,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。
  ③
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。
  ④
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。
但以下三種情形仍可選A之計算方式:
a)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,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、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;
b)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,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、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;
c)開辦後至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(9811日),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未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、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。


2.老年基本保證年金:3,000元。



身心障礙年金給付



請領條件



1.身心障礙年金: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,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


2.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: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。(需符合排富條款,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:(1)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,尚未徵收者,或(2)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--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)



給付標準



1. 身心障礙年金:月投保金額(1年為17,280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4,000)


2.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:4,000(需符合排富條款者)



遺屬年金給付



請領條件



被保險人死亡,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,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。
        1.
配偶: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。但有下列情形者,不在此限:(1)無謀生能力或(2)扶養以下之子女者:未成年或無謀生能力或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        2.
配偶: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        3.
子女(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)(1)未成年或(2)無謀生能力或(3)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        4.
父母及祖父母: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        5.
孫子女(應受被保險人扶養)(1)未成年或(2)無謀生能力或(3)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        6.
兄弟、姊妹(應受被保險人扶養)(1)未成年或(2)無謀生能力或(3)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。



給付順序



1.配偶及子女。


2.父母。


3. 祖父母。


4. 孫子女。


5. 兄弟、姊妹。


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,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。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,亦同。



給付標準



1.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:年資每滿1年,按其月投保金額1.3%發給。即月投保金額(1年為17,280投保年資×1.3%(基本保障3,000)


2. 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: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(基本保障3,000)


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,每多1人,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%,最多計至50%。



喪葬給付



請領條件



被保險人死亡。



給付標準



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。
即月投保金額(1年為17,280)×5月=86,400元。



財源籌措



財源



1. 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(截至976月累積365億元)


2. 如有不足,則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%挹注(預估每年約有360億元)


3. 必要時,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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